“贤能”的成语「进贤拔能」

2024年09月04日成语大全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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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进贤的人物生平
5:进贤法院对卫生局贪污案判刑结果

成语“进贤拔能”的词条资料

成语繁体:進賢拔能
成语读音:jìn xián bá néng
成语简拼:JXBN
成语注音:ㄐ一ㄣˋ ㄒ一ㄢˊ ㄅㄚˊ ㄋㄥˊ
常用程度:一般成语
成语字数:四字成语
感情色彩:中性成语
成语结构:联合式成语
成语年代:古代成语
近义词:进贤达能、进贤任能
成语出处:《魏书·任城王澄传》:“进贤拔能,重官人之举;标赏忠靖,旌养人之器。”来自公益成语:www.gyjslw.com
成语解释:犹言进贤任能。
成语用法:进贤拔能作谓语、宾语;指选用人才。

成语“进贤拔能”的扩展资料

1. 关于拔的成语
拔本塞原 本:树根;原:根源。比喻背弃根本,或铲除事物发生的根源
拔赵帜易汉帜 帜:旗帜;易:换。比喻偷换别人的胜利成果
不拔一毛 形容非常吝啬
不能自拔 拔:摆脱。比喻限入很深,不能从痛苦、错误等中解脱出来
蜚瓦拔木 形容风力迅猛
坚韧不拔 韧:有韧性;拔:动摇,改变。形容意志坚定,毫不动摇
箭拔弩张 比喻形势紧张,一触即发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在路上遇见不平的事,就挺身而出干涉,为受欺的一方打抱不平。形容人见义勇为
拔本塞源 本:根本,根源。拔起树根,塞住水源。比喻防患除害要从根本上打主意。
拔萃出群 拔:超出。萃:原谓草丛生的样子,引伸为聚集,指聚集在一处的人或物。超出一般,在众人之上。
拔刀相助 旧小说中多指打抱不平。
拔地摇山 翻动大地,摇撼山岳。形容声势极大。
拔地倚天 拔:突出,耸出。倚:倚傍,贴近。从地面突兀而起,贴近天际。比喻高大突出,气势雄伟。
拔丁抽楔 拔出钉子,抽掉楔子。比喻解除困难。
拔葵啖枣 拔人家的菜蔬,偷吃人家的枣子。比喻小偷小摸。
拔葵去织 比喻做官的不与人民争利。
拔来报往 报:通“赴”,迅速。很快地来,很快地去。形容频繁地奔来奔去。
拔了萝卜地皮宽 比喻为了行事方便而把碍眼的事物去掉。也比喻为了扩展地盘而排挤别人。
拔茅连茹 茅:白茅,一种多年生的草;茹:植物根部互相牵连的样子。比喻互相推荐,用一个人就连带引进许多人。
拔苗助长 比喻违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急于求成,反而坏事。
拔山超海 拔起高山,超越大海。比喻力量极大。
拔山盖世 盖世:超越天下人,世上第一。力能拔掉大山,形容力大勇猛,当代无比。
拔山扛鼎 扛:双手举起。拔起大山,举起重鼎。形容力气很大。
拔十得五 想选拔十个,结果只选得五个。指选拔人才不容易。
拔树寻根 比喻追究到底。
拔犀擢象 擢:提升。比喻提拔才能出众的人。
拔新领异 指创立新意,提出独特的见解。
拔宅上升 拔:拔起;宅:住宅。古代传说修道的人全家同升仙界。
拔帜易帜 帜:旗帜;易:换。比喻推翻别人,自己占有。
不拔之志 比喻意志坚决,不可动摇。
超尘拔俗 尘、俗:指尘世、人间;拔:超出。原指佛教徒功夫深,已超出尘世。后多形容才德远远超过平常人。
超群拔类 超出众人,在同辈中拔尖。
抽筋拔骨 比喻非常勉强。
出类拔萃 拔:超出;类:同类;萃:原为草丛生的样子,引伸为聚集。超出同类之上。多指人的品德才能。
虎口拔牙 比喻做十分危险的事情。
坚忍不拔 形容在艰苦困难的情况下意志坚定,毫不动摇。
剑拔弩张 剑拔出来了,弓张开了。形容气势逼人,或形势紧张,一触即发。
老天拔地 形容老年人动作不灵活。
举鼎拔山 能将大鼎举起,能将高山拔动。比喻力大气壮。
力可拔山 力气大得可以拔起山来,形容勇力过人。
裂冠毁冕,拔本塞源 冕:古代王侯卿大夫所戴的礼帽;本:树根。原比喻诸侯背弃礼法,侵犯天子的直接领地。后用作臣下推翻国君,夺取王位的代称。
确乎不拔 刚强坚决,不可动摇。
痛心拔脑 形容伤心到极点。
枉口拔舌 比喻信口胡说。多指造谣生事,恶意中伤。
雁过拔毛 比喻人爱占便宜,见有好处就要乘机捞一把。
一毛不拔 一根汗毛也不肯拔。原指杨朱的极端为我主义。后形容为人非常吝啬自私。
自拔来归 拔:摆脱,离开。自觉离开恶劣环境,归向光明。指敌方人员投奔过来。
拔丛出类 犹言拔萃出类。指高出众人。
拔萃出类 同“出类拔萃”。指高出众人。
拔刀相向 指动武。
拔锅卷席 ①比喻带走全部家当。②犹言卷铺盖。比喻被解雇。
拔剑论功 指争论功劳激烈到几乎动武。
拔类超群 同“拔萃出类”。指高出众人。
拔毛济世 指受轻微损失而能有利于世人。
拔毛连茹 比喻互相推荐,用一个人就连带引进许多人。
拔群出萃 高出众人。多指才能。
拔山举鼎 形容力量超人或气势雄伟。
拔十失五 指选拔人才而失其半数。
拔树撼山 拔起大树,摇动高山。形容声势极大。
拔树搜根 比喻追究到底,彻底查问。
拔辖投井 辖,车轴两端的键。指殷勤留客饮酒。
拔宅飞升 拔:拔起;宅:住宅。古代传说修道的人全家同升仙界。参见“拔宅上升
拔赵易汉 用以比喻偷换取胜或战胜、胜利之典。
拔赵帜立赤帜 用以比喻偷换取胜或战胜、胜利之典。
拔帜树帜 用以比喻偷换取胜或战胜、胜利之典。
超世拔俗 见“超尘出俗”。
抽丁拔楔 比喻解决疑难。丁,“钉”的古字。
出群拔萃 见“出类拔萃”。
吹灯拔蜡 比喻垮台;散伙。
荡海拔山 摇动大海,拔起高山。形容人的力气非常大。
扛鼎拔山 扛:双手举起。拔起大山,举起重鼎。形容力气很大。
根连株拔 连根拔除。
进贤拔能 犹言进贤任能。
弩张剑拔 比喻雄健。亦作“剑拔弩张”。
确固不拔 见“确乎不拔”。
上树拔梯 比喻引诱别人上前而断绝他的退路。
神采英拔 谓人的容貌、仪态英俊非凡。
树同拔异 谓提倡相同的,排斥不同的。
投石拔距 见“投石超距”。
寻根拔树 犹斩草除根。
眼中拔钉 比喻除去心中最痛恨的人。
遗世拔俗 见“遗世越俗”。
倚天拔地 倚天而立,拔地而起。极言魁伟雄奇。
拔地参天 〖解释〗拔地:从地面上陡然耸立。参天:高耸到空中。形容高大和气势雄伟。同“拔地倚天”。
拔地参天 〖解释〗拔地:从地面上陡然耸立。参天:高耸到空中。形容高大和气势雄伟。同“拔地倚天”。
济贫拔苦 〖解释〗指救援贫苦人家。
移山拔海 〖解释〗移动大山,拔起大海。形容力量巨大。
矮子里拔将军 从现有的并不出色的人中选择最佳者
拔不出脚 比喻陷入困境或杂事缠身而一时无法解脱。
拔不出腿 比喻陷入困境或杂事缠身而一时无法解脱。
拔刀相济 拔:抽出。拔出刀来助战,多指见义勇为。
拔旗易帜 旗:旗帜;易:换。拔掉别人的旗子,换上自己的旗子。比喻取而代之。
出类拔群 出:超过;类:同类;拔:超出。指人的品德才能超出同类之上。
拔刃张弩 刃:指有铎刃的兵器;弩:用机械发箭的弓。拔出刀,张开弓。形容战斗前的紧张气氛。
拔诸水火,登于衽席 拔:拉出来;诸:之于;登:加、上;衽席:床席。把人从水火里拉出来,放在床席上。比喻解救陷于困境中的百姓。摘自公益成语网:www.gyjslw.com
2. 手机定位把卡拔了还能不能定位到
手机定位的技术有很多种。如果是通过运营商的LBS通道获取你的位置,只要关机,就无法获取位置了。拔掉卡再开机,你的号码不可用,也无法通过运营商的LBS通道得到你的位置。但如果手机内安装了软件,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你的手机开机,连接WIFI,手机中运行的软件可以搜集周边的无线信号信息,并通过比对了解到你的位置,然后可以通过网络将位置信息传出去。如果是传统的非智能机,里面的软件很简单,也不能访问WIFI网络,这种情况下拔掉手机卡之后无法被定位,当然这种手机开机除了能打紧急电话,也没有什么其他用处了。 注意这里说的卡是标识用户信息的SIM/USIM等运营商发放的卡,不是存储卡哈,呵呵。内容来自公益成语网:www.gyjslw.com
3. 孙进贤的人物生平
孙进贤在抗战初期经历过淞沪会战和武汉会战,他所在的部队在被日军几次打残且校尉级军官大量伤亡的情况下,孙却奇迹般的活了下来。他也由此做到了第170团上校团长,可以说这个团长位子是来之不易的。1943年11月,孙进贤跟着师长余程万担负起了坚守常德的重任。在这次会战中,日军集中3个师团4万余人的兵力对常德城发起连番猛攻,而孙进贤指挥所部顽强的坚守阵地,战况十分惨烈。打到12月2日,第170团只剩下20来人,孙进贤本人也挂了彩,但是他仍旧带着残部在顽强抵抗。这个时候,57师总共也就剩下240人了。于是余程万于3日凌晨1点下达了突围命令,留下了169团团长柴意新以及其他51名官兵牵制日军,以保障突围部队的成功。孙进贤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跟着师长离开了这座他曾经为之拼死保卫过的城市。
余程万的突围,并没有得到军委会或者是战区长官部的批准,所以在战后他被撤了差。而在常德死战过的孙进贤没有受到处罚,仍旧担任170团团长,并又先后经历了长衡会战和湘西会战。孙进贤跟着继任师长李琰在这两次会战中出生入死,他所在的57师和74军军部同时获得了荣誉旗。而同在74军编制内的51师和58师,当时都没有获得过这面旗帜。
1946年4月,第74军军长施中诚外调,遗缺由张灵甫接任。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孙进贤这个跟着施中诚出来的“旧臣”自然就受到了张灵甫这位新“天子”的排斥。孙进贤有自知之明,他知趣的主动申请外调,跑到山东省龙口市当上了军警联合稽查处的处长。五个月后,第8军军长李弥派遣周开成跑到龙口编组山东省警备第4旅,在部队编组时,孙进贤出力颇多,使警4旅很快的就充实了编制,本人也和周开成成了朋友。于是在周的推荐下,孙进贤当上了警4旅(后改称独立旅)的副旅长,并由此成了李弥的部下。
两年后,与解放军在胶东周旋的孙进贤调升为新成立的新编第20旅少将旅长,不久部队又改编为第237师,孙进贤以少将师长的身份参加了徐蚌会战。不幸的是,原本打算在李弥集团中干出些成绩的孙进贤没有发挥的机会,他的237师就全师覆灭了。不过他经过化装,还是和李弥一样突出了重围。本来13兵团突出来的高级军官就不多,孙进贤的归来自然就受到了李弥的倚重,成了新组建的第170师师长。
孙进贤虽然继续干他的师长,但是他的不幸并没有终止。1949年12月,孙进贤跟着李弥败退到云南。由于在围攻昆明时,孙进贤的170师是打的最卖力的部队,于是在一个月后的部队扩编中,他被陆军副总司令汤尧提拔为第9军少将军长。或许有人会问,他都升军长了,怎么还叫不幸啊。其实不然,他更倒霉的日子来临了。
1950年1月14日,这一天是孙进贤正式上任的日子。这军长的位子还没坐热呢,原先由汤尧制订的反攻计划就改成了撤往缅甸的实际行动了。根据汤尧的决定,曹天戈的第8军和孙进贤的第9军分为左右两路,互相掩护的渡过元江,本来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计划,但是孙进贤鼓励他的部队以“飞人”的速度抢渡元江。为了能早日摆脱解放军的追击,孙进贤一咬牙下令炸毁大桥,把上级汤尧以及傻傻的在掩护第9军撤退的第8军都给扔在了元江对岸,甚至还扔下一个奉命守备桥头堡的团。这个团的团长只得哭丧着把实际情况报告给后续赶到的曹天戈,并且跟着第8军一起做了解放军的俘虏。
炸毁大桥的孙进贤原以为能以牺牲第8军为代价拖住解放军的追击步伐,但没想到解放军的另一路早已绕过元江,并且布置了一个大口袋在等着孙进贤来钻了。经过一阵激战,这位过江拆桥、只做了半个月第9军军长的孙进贤于2月7日被迫命令部队向解放军投诚了。要说投诚将领的待遇和俘虏是不一样的,孙进贤要是太太平平过着余生,或许还能有一个好的结局。可是孙进贤的投诚是被迫为之,三天后他见解放军放松了对第9军的警惕,便鼓动部队发动叛乱。他想带着部队继续亡命异域,可他的部下却不愿意再这样下去了。于是这次被孙进贤寄以厚望的叛乱,不到一天就被平息了,他本人则被逮捕关押。经过公审,孙进贤于1951年2月在昆明被枪决。
孙进贤的死,至少是对隔海而望的党国政府尽了忠。可是历史却对这位死人开了一个更大的玩笑。或许远在台湾的国防部只知道孙进贤向解放军投诚一事,而不知道他此后的作为,于是在1950年6月15日,由总统府明令公布:“陆军步兵上校孙进贤叛国投匪,着免去官位,并褫夺前授各种勋章奖章”。九泉之下的孙进贤要是知道他那个为之尽忠的党国,最后给了他这么一个“待遇”,不知会作何感想。本内容来自www.gyjslw.com
4. 进贤法院对卫生局贪污案判刑结果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摘自www.gyjsl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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